5.企业稳定情况,因企业原因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由企业将事件发生的时间、主要原因、事情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形成文字材料记入档案;
6.企业管理情况。由企业提供经营行为路检路查登记台帐,车容车貌检查台帐,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主要包括:从业人员照片、违章、投诉、记分、乘客满意率、好人好事、安全行车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7.乘客满意率。每月由企业将乘客满意度指数测评情况记入档案;
8.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和评定表。
三、考核办法和实施步骤
1.考核办法。采取企业自评和申请,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市运管处和交巡警支队负责评定。
2.实施步骤。每年2月底前,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对上年度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打分,向市运管处申请,报送质量信誉档案。市运管处联合交巡警支队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调查,进行打分。并将考核结果在相关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有异议,可向运管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运管机构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四、奖惩措施
(一)客运出租汽车企业
1.质量信誉等级及分值,作为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运力指标变动的重要依据。出租汽车运力服务质量招投标或车辆更新时,将按照分值的高低,确定相应的权重,减少或增加运力指标。
2.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要落实整改措施,企业法人要向行业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企业管理人员和存在违章经营行为的从业人员要参加培训学习。
(二)营运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轮经营权到期后自动终止,车辆退出营运市场。
1.营运车辆所属从业人员年内经营行为记分达到30分;
2.营运车辆所属从业人员年内发生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三)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两年从事出租车营运资格。
1.从业人员年内运输违章达到两次;
2.从业人员年内有责投诉达到两次;
3.从业人员年内经营行为记分达到20分;
4.从业人员交通违法,被省公安交巡警总队列入黑名单的;
5.从业人员年内发生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6.有各种违法行为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