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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的意见

  (一)研究涉及劳动关系的职工就业、工资分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待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问题,对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报交流各方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研究分析全市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应的对策。
  (三)预防和协调劳动争议案件和职工集体性事件,对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或集体性事件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矛盾的扩大和激化。
  (四)致力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共同推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的劳动关系调处机制。
  (五)建立健全市、县级市(区)二级协调劳动关系组织网络,指导下一级三方会议开展工作,并对镇(街道)、村(社区)以及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情况进行指导。
  (六)宣传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组织调研、检查、培训、交流等活动。
  (七)协调其他涉及调整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关系的问题。
  三、三方成员的主要职能
  (一)三方会议主要采取协商议事的形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贯彻落实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及时通报劳动立法、执法和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信息等政府职能;市总工会反映职工的意愿、状况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和督促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企业代表组织反映企业经营者的意愿、状况和要求,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指导和督促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三)三方要及时通报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参加三方会议,贯彻落实三方会议制定的文件和决议。
  (五)当协调劳动关系有关工作涉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或三方协商遇到重大分歧时,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
  四、三方机制的会议制度
  (一)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举行。如有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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