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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六、管理制度
  (一)有廉租住房保障要求的家庭,每户只能申请一种保障方式。
  (二)有廉租住房保障要求的家庭,首先向城镇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后,报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登记。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登记。
  (三)对登记为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四)对登记为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采取轮候方式分配房源。轮候期间,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补贴;房源落实后,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实物配租,同时停发租赁补贴。
  (五)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复核。复核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主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
  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停发租赁补贴或限期退回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逾期未退回的,按商品住宅租赁价格缴纳租金。
  (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每年至少两次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办理程序、保障标准及相关政策办法等内容;通过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咨询服务电话等方式,向居民提供经常性的咨询服务;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七、责任和要求
  (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盟市长、旗县(市)长负责制。盟市、旗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
  (二)各盟市要在住房情况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人均住房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十一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三)各盟市、旗县(市)要根据工作实际,加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设,保证有专门机构和足够的专门人员从事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并在工作经费和条件方面提供保障。
  (四)从普查建档工作入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各项管理制度。各地要加强力量,加快进度,确保2008年8月底基本完成全区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普查建档工作,年底前完成全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信息采集和电子档案录入工作。加快实现自治区与盟市、旗县(市)联网,推进电子化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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