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7]26号)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
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