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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住房是民生之安。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前不久,国家修定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已印发至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好“两个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全区城市(镇)住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精神,各地要尽快理顺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的实施机构,充实住房管理工作力量。同时,要尽快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项目、土地、资金等,特别是要认真落实住房保障资金,切实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细抓实。
  二、各地都要详细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快建设进度,力保年内见到成效。锡林浩特市同时要解决一定数量的可周转的廉租住房。
  三、根据“两个办法”及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已经明确落实办法和具体措施的,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尚未研究落实意见的,要尽快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详尽的实施办法。各地务于2008年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两个办法”的具体措施和安排报盟建设局备案。
  四、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把住房保障政策、措施和办法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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