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撤销《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关于煤田地质勘探井临时用地包干费的通知》的通知
(锡署发〔2008〕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关于煤田地质勘探井临时用地包干收费的通知》(锡国土资发〔2005〕108号)规定,煤田地质勘探井临时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包干收费办法收取费用,与《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三十九条“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可以按照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以按照土地所在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规定相违背。《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关于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锡国土资字〔2005〕234号)规定,对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收取的采矿价款由盟旗两级进行分成,将部分属于旗县级国土资源局收取的采矿价款划入盟本级进行收取,与《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规定相违背。《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锡林郭勒盟2006年本级财政决算的审计决定》要求盟行署废止以上文件,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
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以上两部文件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