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集中考核与委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一并进行。对完成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未完成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对各县(市)、区建设局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年度建筑节能检查情况;平时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各辖区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节能标准实施率城区达到95%以上,县(市)区、上街区达到80%;
(2)“十一五”期间辖区建筑节能降耗指标计划年度完成情况;
(3)“禁粘”工作落实情况;
(4)散装水泥推广目标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2、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情况
(1)节能降耗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节能降耗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a、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部、省建设厅、市建委颁布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情况;
b、研究出台节能降耗经济激励政策及执行情况。
(4)技术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a、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
b、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研发、推广使用及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情况。
(5)行政监管情况
a、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情况;施工许可对建筑节能把关情况;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保证节能质量情况;监理单位依法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情况;施工环节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监督管理情况;落实建筑节能备案和专项验收的情况);
b、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及成果推广应用情况;
c、组织开展建筑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6)宣传培训情况
a、组织开展节能降耗活动情况;
b、组织节能降耗技术培训及知识普及情况;
c、在新闻媒体上宣传节能降耗工作情况。
(7)节能降耗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a、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范化、规模化应用情况;
b、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开展情况。
(8)其他建筑节能工作创新举措
(二)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每年一次,考核结果实施量化,采用百分制,年度考核成绩由各县(市)区建筑节能检查情况(占30分)、平时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占20分)和年终工作考核(占50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年终工作考核中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50%;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情况占50%(具体内容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