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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房屋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职责
  1.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房屋普查站的组建工作,协调辖区内普查站贯彻和落实市房产普查办公室安排的普查任务;
  2.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房屋普查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专项经费;
  3.市公安局负责房屋普查过程中治安保障工作,必要时提供住户家庭、户籍、人口等相关资料;
  4.市统计局负责配合市房产局组织及培训房产普查员,共同完成对房屋状况普查录入数据的分析、汇总等相关工作;
  5.本溪军分区负责协调做好军产房的普查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标准街路和楼门牌号编排和补漏工作,普查开始后要随时向市房产局提供可靠资料;
  7.市城乡规划建设委配合市房产局和各区政府做好棚户区改造和采煤沉陷区治理回迁户房屋情况的普查和统计工作;
  8.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土地管理的需要,提出对房屋普查工作的建议;
  9.本溪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本次普查的宣传和发动工作;
  10.市属直管公房单位和中央、省驻溪单位和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普查站,负责本单位或者本辖区房屋入户调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及步骤
  城市房屋普查工作从2008年7月10日开始至2009年3月2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2008年7月10日至2008年7月31日)
  1.成立普查工作站,对各普查站正副站长、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站负责人对普查员进行培训。
  2.召开全市城市房屋普查工作动员大会,使全市上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落实人员,确定任务。
  3.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宣传形式对城市房屋普查的意义、任务、职责及需要广大市民配合参与的工作任务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出良好的普查工作氛围。
  4.普查工作办公室筹备设计普查软件、印刷各类普查表格,准备好丈量用具、器材等普查用的各种物品及办公场所等。
  (二)普查实施阶段(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11月21日)。普查工作以主城区为中心,逐步向周边城区展开,逐幢、逐户对房屋的物理状况、权属状况及租赁情况等进行调查,要求普查员的入户率达到100%。
  1.物理状况调查。以幢为单位查清房屋座落、结构、建筑面积、用途、层数、竣工日期,编制房产图号等。
  2.权属状况调查。以户为单位查清房屋所有权人的名称、共有人名称、建筑面积、所有权性质、取得房产的方式以及共同居住人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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