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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3、告知。调查终结后,对当事人确有违反法律、法规条件生育子女的,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将拟作出的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和具体金额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与陈述。

  4、审批和作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后,应及时将社会抚养费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一起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应当自接到乡(镇、街道)案件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政策外生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予批准;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畸轻、畸重显失公正、公平、合理的,应予变更;发现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之一的,应退还乡(镇、街道)于15日内纠正并重新报批。

  5、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为主,对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采取其它送达方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6、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自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对确有困难、在1个月内不能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村(居)两委干部等工作责任人,要及时入户教育当事人向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分期缴纳,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对逾期不缴纳又不申请分期缴纳的当事人,作出征收的单位应当自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收缴滞纳金。对有经济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缴,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抗拒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涉嫌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格征收标准

  1、社会抚养费应严格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标准征收。县(市、区)要在每年的4月1日前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及时调整本年度征收标准。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实际收入征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由所在单位提供,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等人员的收入由税务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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