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服从辖区保健机构管理,规范开展门诊产前检查服务,接受孕24周后的孕妇产检,设立高危孕妇登记本,落实高危催诊、随访和结案。
(4)协助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开展对基层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参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个案调查及评审,提出干预措施,提高全地区的围产保健工作质量。
2、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
(1)负责全市高危妊娠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建立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妇幼保健三级网络作用,定期召开地区工作会议,总结高危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掌握全市高危妊娠的动态,对严重影响和威胁孕产妇健康的重点问题,组织专题调查和研究,提出干预措施。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的协作与沟通,承担重危孕产妇抢救的联系及协调工作。
(3)组织对每例死亡孕产妇进行个案调查,并协同市围产保健协作组,定期开展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定全市围产保健工作有关业务操作常规和制度,负责本地区医疗保健单位围产保健技术指导及管理,有针对性的进行业务培训。
3、省级、部队、厂矿医疗机构
(1)服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落实孕产妇保健工作。设立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的高危门诊和高危病房,落实首诊负责制。健全院内孕产妇急救小组,负责院内外重度高危孕产妇的会诊、救治工作,开辟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发现危重孕产妇时,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2)接受重度高危孕产妇的转、会诊,详细填写转诊回单返还转诊单位;对经治疗后的高危症状减轻或分娩后高危因素尚未完全解除的孕产妇,做好继续追踪,并详细记录追踪结果。如追踪有困难,应报告高危病人所属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继续监护。
五、高危孕妇管理及转诊程序
A级(除外特殊标记★)高危孕妇:杭州市区孕妇孕24周前、农村孕30周前可在建卡单位产前检查及管理,达到规定孕周后转上级分娩单位复查、监护、住院分娩;带有特殊标记★A级、B、C级(除外特殊标记★)高危孕妇由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监护、治疗。带有特殊标记★C级由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监护、治疗。
乡级助产技术服务单位仅允许接受普通产妇分娩;有剖宫产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允许接受普通产妇和A级(除外特殊标志★)高危产妇分娩;B、C级(除外特殊标志★)高危孕妇一律转至县级及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待产、分娩。带有特殊标记★C级转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
高危孕妇转诊应填写“杭州市高危孕妇转诊三联单”,县级以下的产科单位危重孕产妇需要会诊或抢救时,向辖区孕产妇急救分中心呼救。县、区级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发生危重孕产妇需要急救时,原则上先由辖区孕产妇急救分中心救治,如估计救治困难需要杭州市孕产妇急救中心救治的,在组织就地抢救的同时向市急救中心呼救。一般情况下高危孕妇实行逐级转诊,病情严重影响孕产妇生命时,可直接转杭州市产科急救中心救治。发现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性病、艾滋病的孕产妇应转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治,如为妊娠合并艾滋病者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
附件3:
杭州市孕期高危因素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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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分(A级)
| 10分(B级)
| 20分(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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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因素
| 基本
情况
| 年龄<18岁,≥35岁
| 年龄>40岁,身高<140cm
体重<40kg
| 血型为Rh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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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145cm
体重<45kg或≥80kg
| 输卵管吻合术后及辅助生育怀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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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2年
| 产道(软、骨)畸形,骨盆狭小,宫颈内口松弛
| 严重遗传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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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
| 胸廓畸形,脊柱畸形
| 胸廓畸形伴肺功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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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智力低下
文盲
| 中度智力低下
精神病静止期
| 重度智力低下
精神病发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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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炎史★
| 重度子痫前期史,
肾脏疾病史
| 心衰史★,新生儿ABO或RH溶血症换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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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妊娠分娩史
| 流产(自然、人工)≥2次
早产史1次
| 3次自然流产或早产≥2次
| |
围产儿死亡史
| 先天畸形史,巨大儿分娩史,
低出生体重史
| |
附件手术史
| 疤痕子宫(剖宫产史、子宫肌瘤剜除史等),
阴道难产史,产后出血史
| 子宫破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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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症
| 心血
管病
| 原发性高血压,血压持续≥140/90mmHg★
| 原发性高血压,血压持续≥160/110mmHg
| 心功能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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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功能Ⅰ-Ⅱ级
| 心房颤动★,先天性心脏病(紫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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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频发早搏、传导阻滞)
| 肺动脉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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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病
| 正常 | ALT≥100单位
| 重症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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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肝病毒携带者
| 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
| 急性脂肪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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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肝内胆汁淤积症(ICP)
| |
肾病
| (急、慢性)尿路感染
| 肾脏疾病伴肾功能轻度损害,
| 肾脏疾病伴肾功能重度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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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道疾病
| 肺结核稳定型
| 肺结核活动型
| 开放性肺结核,粟粒性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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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哮喘
| 哮喘伴肺功能不全★
|
血液病
| 中度贫血:Hb61~90g/L★
| 重度贫血:Hb31~60g/L
| 极重度贫血、再障等血液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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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小板≤7×109≥5×109/L★
| 血小板≤5×109/L≥2×109/L
| 血小板<2×10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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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分
泌病
| 甲亢、糖尿病(包括糖耐量受损)不需要用药★
| 甲亢、糖尿病需要用药
| 甲亢危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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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
| | 子宫肌瘤或卵巢肿瘤
| 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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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急性阑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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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发癫痫
| 癫痫需药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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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身免疫疾病静止期
| 自身免疫疾病活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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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病(梅毒、淋病等)
| AI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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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感染、不明原因的发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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