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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

  (三)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与运营。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部分产权或以附加条件形式转让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进入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

  (四)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合资或独资兴办医院、诊所等卫生事业,以及影院、剧场、展览馆、体育运动场馆等文化体育事业。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生育服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公益事业,参与荒山造林、荒漠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林木经营权。

  (五)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发展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投资经营旅游业,投资发展商贸、物流、信息、航运、会展、中介等服务业。

  (六)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企重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参与其分离社会职能,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后可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要优先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承接国有企业退出的产业和产品,发展配套生产,延伸产业链,壮大企业实力。

  二、继续完善鼓励政策,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七)认真落实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消除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逐项检查、逐条落实到位,同时结合实际并借鉴外地经验,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和扶持措施,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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