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建[2008]219号)
各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新农办:
为保障我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宅基地整理项目”)市级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从市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县、区宅基地整理项目建设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宅基地整理市级补助资金”),以及以宅基地整理项目为平台,市级整合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整合资金”)。
第三条 市对县、区宅基地整理项目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给予补助。市级整合资金按《合肥市支持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资金整合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宅基地整理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实行县、区“报账制”管理。项目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宅基地整理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的收支、核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宅基地整理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宅基地整理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的安排
第六条 各县区按照《合肥市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的规定程序,组织编制宅基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土委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