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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


  9. 银行对提供的商品房按揭贷款,待贷款合同办结后,要加快放款进度。

  10. 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三)财政政策

  11. 为鼓励群众购房,凡在我市市辖三区城市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不同户型分别给予购房款总额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具体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按购房款总额的2%给予补贴;住房建筑面积在90-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购房户在房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后,凭购房合同、发票和房产证在市房管局领取购房补贴。

  (四)税收政策

  12. 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精神,充分考虑当前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困难,认真落实好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征收工作中注意依法掌握清算、预征的节奏和力度,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五)商品房预售管理政策

  13. 执行国家关于商品房预售政策。开发企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0%以上,形象进度达到多层建筑完成3层盖板,高层建筑有地下室的完成基础工程,无地下室的完成2层盖板,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4. 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机制。所有商品房预售款必须全额纳入监管账户,并接受房管部门对账户的有效监管,若发现开发企业有脱离监管的行为,房管部门有权取消该项目的预售许可。金融、房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预售款使用渠道,保证预售款及时全额用于该项目的工程建设。对因监管和服务不到位造成预售款使用不当,影响购房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

  (六)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

  15.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期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五个环节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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