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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8〕16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以及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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