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防疫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按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甘价费〔1994〕17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48号)规定执行。
其他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负责。各市州价格、财政部门要认真清理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乱收费一律取消并严肃查处。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纠风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我省清理整顿工作分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7月15日前)。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时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各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全面启动清理整顿工作。
(二)摸底调查阶段(8月10日前)。各市(州)、县(市、区)要深入农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了解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三)集中清理阶段(9月10日前)。各市(州)、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要根据摸底调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规定的清理整顿原则和政策界限,研究提出清理的意见,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上进行审核后,确定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的涉农价格。
(四)公布结果阶段(9月底前)。省上将批准取消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调整的涉农用水用电价格等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县要按省上公布的内容,要通过正式文件、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巩固成果阶段(10月中旬前)。为切实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各地要组织开展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核查。重点核查有关单位是否按要求对保留的涉农用水用电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了公示并正确执行,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后的涉农价格是否落到实处。同时,要根据本次清理整顿情况,完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健全监管措施,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