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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强化住宅建设管理,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依据节约、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容积率,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 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综合运用土地、金融、规划、税收等手段,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效率和能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制止违法囤积土地行为,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土地招、拍、挂中要把规划条件、户型结构,住房销售价格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中。
  第二十五条 加强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政策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新政〔2007〕51号)的要求,分阶段有计划地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和资金筹措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收购商品住房,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等方式,形成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为主的多元化保障性住房源筹措机制。保证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足部分通过财政安排,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社会捐赠等渠道解决。并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资金的合理,节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认真落实经济适用房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加大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力度。严格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8〕46号)文件精神,做好城中村改造工程,逐步提高市民居住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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