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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许昌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

  市政府调整充实许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增补市农业局、畜牧局、城管局为成员单位。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有条件的村庄创建省级“生态文明村”,指导农村地区开展环境综合治理。畜牧部门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技术推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管理,对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运过程中的扬尘进行治理。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制定方案,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考核检查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各级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集中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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