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电力、供热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强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集中开展清潩河、颍河流域、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2008年重点对我市清潩河、颍河流域及4个饮用水源地等重点流域、区域相关地区开展集中整治,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116号)要求,完成排污口截流任务。
2.对重点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3.加强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化工、小电镀、小冶炼、小炼油、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及时报请所在地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加强对档发、化工、豆制品加工、三粉加工等涉水行业生产项目的监管,确保其生产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4.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
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环境优美为目标,积极创建生态文明村,开展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技术推广
重点督促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的10个行政村加大环境整治力度,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标准。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常年存栏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禽和100头以上的奶牛、200头以上的肉牛)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实施环境治理,使其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