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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8年测绘、国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二)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 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粤人发〔2008〕196号、364号文暂停执行。

  (三)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取得的考核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其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8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五)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六)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15天)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三、公示和受理要求

  (一)申报材料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 (职改)部门应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监督公示和受理信访必须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未设纪检、监察部门的民营企业及其他单位均由其业务归口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信访条例》要求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可先行报送,但核查不得停止。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见附件1 )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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