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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对节能效果的考评奖励,按照《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南京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46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节能效果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若干名,各等级的奖励金额,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奖励名额来确定。

  第二十七条 节能效果奖励的等级、单位及个人,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被考评对象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拟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经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以及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的拟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组织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落实和管理,参与项目的会审、拟定和验收,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发改局(开发区)、财政局应对所报项目精心组织、严格审核、规范申报、全程监控。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项目申报的预期目标的实现。同时,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对项目的专项检查、核查工作。

  项目专项资金应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项目所购置的技术设备,未经市经委、市财政局批准不得转让和处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专项资金项目,须逐级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核批。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截留、挪用和擅自处理项目技术设备、提取管理费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全市。同时,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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