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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二、改善投、融资环境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建立机构完整、职能健全的独立财政机构,逐步建立完整统一的预决算制度,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园区财政管理。
  工业园区财政一律实行分税制体制,各县(市、区)财政在制定基数时,要从增强财力、充分调动财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出发,给予倾斜或实行多收多留的办法。工业园区财力重点要用于基础设施、市场和公益事业建设。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用政府投资、社会集资、业主带资、招商引资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方式。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经济效益,对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骨干项目要优先审批、减少环节、减少办事程序、优先贷款。
  企业主管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的银企对接活动,定期向金融部门推介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各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为园区发展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对资本金已足额到位的企业,可以采取资产抵押等担保方式,提供合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对经过认证确定有信用度的企业,应当及时确定授信额度,提供信用贷款。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凡在工业园区内新建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有利于培植财源的项目,项目投产后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招商引资项目的政策规定予以贴息,经县(市、区)财政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确认后,由市县财政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逐级上报,争取贴息补助。
  对工业园区内招商引资项目和效益好且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允许用自有的经营性固定资产进行贷款抵押担保,金融部门要给予支持。
  各级财政每年投向中小企业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国家用于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开发收入要纳入财政预算,可以重点安排在工业园区进行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收入和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出让收入,除按土地纯收益的15%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户的土地出让金外,其余部分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各县(市、区)财政每年要从工业园区新增财力中拿出3%-5%作为发展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发展建设资金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使用,上级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实行财政税收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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