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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所属的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费应当由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构件;
  (二)基桩完整性、承载力检测:声波透射法,静载试验或动力参数法,钻芯取样法;
  (三)无破损检测:超声波、雷达、激光检测路面结构层厚度和桥梁隧道等结构物;
  (四)桥梁荷载试验;
  (五)路面连续平整度、弯沉、抗滑等自动化检测项目;
  (六)钢绞线、预应力锚具、橡胶支座等检测项目;
  (七)超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2号令)甲级资质的检测项目和使用先进、贵重仪器设备进行的检测项目。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交委报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质监机构违反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试验检测单位违反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量监督人员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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