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交通部审批的公路工程项目;
(二)高速公路项目;
(三)独立特大桥、独立长和特长隧道项目;
(四)市交委委托的其他项目;
其余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质监站负责。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应设立质监机构,区县(自治县)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确定区县(自治县)质监站人员编制,报当地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且不少于5人。
(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六)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七)经市交委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按照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