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文件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性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对于加强土地调控、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农民权益、促进节约用地、保障农村安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州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少数地方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租代征,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村镇规划滞后,农民建房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依照
土地管理法,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方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节约集约用地,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各县市要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要求,科学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合理安排村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