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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三)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六、检查监督

  州和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组织和领导,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缴纳、入库、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未按要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州和县、市人民政府要进行通报。

  附件: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表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附件
  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表
  单位名称:           制表机关: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批准机关:云南省统计局
  法人代码:           批准文号:云统字(1998)22号

单位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单位类别

1.企业; 2.事业(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3.机关;

4.团体

经济类别

1.国有; 2.集体; 3.私营; 4.个体; 5.联营;

6.股份制; 7.外资; 8.港澳台; 9.其他

单位地址

 

年末职工总数(人)

长期职工(人)

临时职工(人)

 

 

 

残疾职工情况

类别

合计(人)

视力残疾(人)

听力语言残疾(人)

智力残疾(人)

肢体残疾(人)

精神残疾(人)

综合残疾(人)

长期职工

 

 

 

 

 

 

 

临时职工

 

 

 

 

 

 

 

大专及以上

 

 

 

 

 

 

 

高中中专

技校

 

 

 

 

 

 

 

初 中

 

 

 

 

 

 

 

小学及以下

 

 

 

 

 

 

 

合 计

 

 

 

 

 

 

 

差比例意向

1.接纳残疾人;

2.缴纳就业保障金:

拟接纳残疾人就业岗位

 

职工家属残疾人

1.人数:

2.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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