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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三、征收程序及时限要求

  各县、市残联和州属各单位必须于2008年8月30日前向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报送相关表册,并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需报送《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表》。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需报送《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表》,并附在职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对本单位新增的残疾职工需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建立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必须附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等。

  (三)各县、市残联和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相关表册,作出审核意见,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请按审核后的金额,按县、市残联和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据的“楚雄州预算外资金缴款通知书”到指定中国银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相关表册的单位,各县、市残联和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可参照人事、统计、财政、社保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工资基数予以核定缴纳金额,书面通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征收管理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列支、管理和使用,严格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按国家政策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五、法律责任

  (一)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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