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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我州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关于印发〈楚雄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州政发〔1999〕136号)文件精神,依法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现将200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征收范围

  本州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标准

  1.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安排为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订了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为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已安排的残疾军人或因公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2.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 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法: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本单位在职职工年人均基本工资。公务员基本工资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2项之和计算;机关工人基本工资按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2项之和计算;事业人员基本工资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项之和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工资按在职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50%计算。

  二、征收方式

  各县、市残联负责本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州属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州属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楚单位的下属单位由各单位负责通知到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宣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在职残疾人数的确认、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核定、通知书的发放、催缴、催报、统计、对账、上报有关部门处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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