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加强文物普查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普查专项经费开支的范围,明确经费支出项目,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财政部和
国家文物局制定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州财政局、州文化局制定了《楚雄州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财政部和
国家文物局制定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普查专项经费开支的范围,明确经费支出项目,合理安排预算,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查的范围和任务: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州人民政府决定普查工作从2007年9月开始,至2011年9月结束。普查的主要任务是对我州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建档和公布,并统筹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的规定,普查所需经费主要由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