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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讨论拟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重要议案;

  (四)讨论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请示州人民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特殊需要可随时召开。常务会议视内容,可安排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四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向办公室提出,由秘书长统筹报州长审定后列入常务会议议题,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予会前向州长或秘书长提出;常务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凡属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或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会前未形成成熟意见的事项,不提交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

  四十一、州人民政府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问题;按工作分工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参会人员视需要确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

  四十二、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等办公室领导列席。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州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政府领导通报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和本周工作计划安排,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主持人对近期工作提出要求,并明确相关问题处理意见;

  (三)研究紧急事项并作出决定(决定事项事后提请常务会议补决策程序)。

  四十三、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必须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或秘书长签发。

  四十四、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不能出席以上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四十五、各部门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必须报州长批准;拟在下一年度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各相关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底以前报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后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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