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工作人员的选配:⑴管理人员实行定岗定员。按照精干、高效、专职专用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在院供养对象50人以上的配备6-7名工作人员,50人以下的配备4-5名。岗位主要由院长、财会人员、护理服务人员和炊事员组成。⑵公开选聘院长及工作人员。敬老院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街道办)政府负责公开选聘,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院长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其他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所有选聘人员试用半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聘。建立健全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考评机制,由县(区)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办)政府组织对敬老院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评不称职的应予以解聘,年度考评优秀的给予奖励。
㈢工作人员生活待遇: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列入县(区)、乡(镇、街道办)经费保障,享受乡(镇、街道办)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同等待遇。按照聘用人员户口性质分别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中解决工作人员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按有关政策执行。
㈣内部管理的规范与责任: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五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五保人员的生活水平。
敬老院通过选举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院内重要事宜;审查院内财务收支;监督、检查院长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五保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各乡(镇、街道办)政府要进一步规范院务管理和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使用,建立健全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敬老院财务、卫生、食堂、安全、资产管理等制度和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落实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确保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
四、拓宽敬老院资金筹集渠道
⑴建设资金:敬老院建设由县(区)、乡(镇、街道办)两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采取政府拨付一部分、福利彩票销售筹集一部分、社会捐赠一部分等多种方式筹措。
⑵管理经费:敬老院管理经费(除工作人员工资之外的水电费、办公费、基础设施维护费等)按在院供养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配套,县(区)、乡(镇、街道办)按6:4的比例承担,并按季拨付给敬老院。敬老院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完善财务手续。财务收支情况由县级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