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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健全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2、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企业自筹资金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建设及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负责筹措;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监管,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3、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4、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并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并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相对集中建设的要选择交通比较便利、生活比较方便、社会服务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区域,并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要优化户型设计,认真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
  第二十三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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