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进行经营性广告宣传而设置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招贴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等广告形式的,以及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的,都应当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下列情况不缴纳或暂缓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1.政府重大活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营造宣传气氛或设置公用指示牌、临时悬挂非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免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2.经批准设置的,不获取经济收益的公益性宣传设施、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3.在城市中行驶的大、中、小型车辆等交通工具设置广告的,暂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4.临时性广告中的布幅、条幅、气模、拱门等用于非商业性宣传的如婚庆、单位庆典等,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三、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管理
(一)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本《意见》下发前已取得经营权的,按本《意见》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补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同到期后,再纳入招标、拍卖范围。
(二)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经业主申请,城管执法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可按收入总额的5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本《意见》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计算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本《意见》下发前正在使用的,按本《意见》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三)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商业性广告宣传的,须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四)设置软体广告、沿街门店招牌广告以及举办临时促销活动的,须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五)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经营权期满后重新出让的,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可优先获得使用经营权;广告设施仍能使用的,原使用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使用权后可保留使用;原使用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可与取得下期使用权的使用经营者协商转让户外广告设施,未能达成协商意见的,应自行拆除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