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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条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据实报销。具体标准如下:
  (一)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限额为150元;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引产或者死胎的,限额为800元;
  (三)单胎顺产或者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限额为1200元、会阴侧切为1700元、难产助产的限额为2300元;
  (四)剖宫产的限额为2800元;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限额为450元;
  (六)妊娠并发症的限额为5000元。妊娠并发症的费用超限额部分,根据当年基金结余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报销标准为: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42元;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30元;人工流产术150元;引产术252元;绝育及复通手术194元。
  第十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第十五条 为了使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对于按老办法连续参保缴费的年限可与按本办法连续参保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新办法中生育津贴实行逐步过渡,过渡期内,第一个月按10%支付,次月起支付比例每月递增10%,自第十个月起按本办法计发的待遇足额支付,过渡期内生育津贴低于本办法计发标准的部分,由原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经计生部门签发的相关证明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学证明;
  (四)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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