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月8日第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企业均应参加驻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第三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贸、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生育保险暂实行县级社会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在县级统筹期间,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项目,对生育保险费率确需调整的县(区),由同级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对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暂定为0.9%。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