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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2008)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办传真[2008]42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

  (一)按照国家规定,我省90号乙醇汽油调整后的零售基准价每吨6960元,0号柴油调整后的零售基准价每吨6495元,汽、柴油零售基准价在原价格基础上每吨均提高1000元。中石化、中石油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中石化、中石油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液化气出厂价格不作调整,凡已擅自涨价的,必须退回到原有的价格水平。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五)中石化、中石油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基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以及中石化、中石油公司制定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

  二、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的连锁反应

  (一)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通过增加财政补贴、进一步清理不合理负担解决。

  (三)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三、组织好成品油供应工作

  中石化、中石油河南分公司要切实承担起保证市场供应的责任,保障市场供应,做到不限供,不断档脱销。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协调,及时处理生产、运输和市场供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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