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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将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不合格食品下柜制度、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等经营者自律制度以及省工商局发布的《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等上墙张贴。

  (十)积极妥善处理消费投诉,不无理拖延和故意拒绝。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工商所负责放心店日常监管,实行片区责任监管制。

  第十四条 各地工商机关要发挥12315消费维权监督站(点)和监督员的作用,督促其监督所在地放心店的经营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向辖区工商所反映。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推动成立以放心店为主体的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提高经营者的自律经营水平。

  第十六条 各地应当对放心店开展信用监管,提高日常监管效率,并实行定星分级管理,具体分一、二、三、四、五星级。五星级由省工商局命名,四星级由市级工商局命名,三星级以下由县级工商局命名。

  五星级放心店的标准如下:

  (一)经营者综合素质好;

  (二)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内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营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硬件设施好,商品配送率90%以上;

  (四)消费者评价良好;

  (五)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一星级至四星级的标准由市级工商局制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摘牌:

  (一)经营者不遵守放心店各项管理规定的;

  (二)经营期间歇业超过3个月;

  (三)转让给他人且不符合放心店条件的;

  (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出现食品质量问题影响恶劣的;

  (五)因其它原因应给予强制淘汰的。

  对可能摘牌的放心店,工商部门可以设定整改期限。

  第十八条 对拟撤销放心店称号的,由辖区工商所提出,原命名机关审定,决定予以撤销的,由辖区工商所负责收回牌匾,除去店面标识,并视情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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