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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符合放心店创建条件的经营者,可以向辖区工商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工商所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广泛听取经营者所在地基层管理组织和消费者的意见,认为符合放心店创建条件的,及时向县(市、区)工商局推荐。

  第十条 县(市、区)工商局应当通过核查、群众评议、社会公示等方式,按照规定条件审查评定。符合放心店标准的,及时公告,并授予牌匾。

  第十一条 申报创建放心店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以经营食品类商品为主,开业时间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经营面积一般应在15平方米以上;

  (三)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店容店貌较好;

  (四)经营者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能够识别商品标识,具备记录台账能力。

  第十二条 放心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格式使用放心店标识,悬挂牌匾。商品陈列整齐有序,开架销售。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店容店貌良好。

  (二)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保证进货商品质量,不接受来历不明的送货上门商品,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

  (三)接受工商部门的指导,主动纳入统一配送体系。

  (四)按照规定要求记录进货台账或者粘贴进货凭证,建立书式台账档案,有条件的要建立电子台账。

  (五)定期清理检查商品质量,确保销售的商品包装完好、不过期、不变质。在售商品明码标价,价签齐全,商品信息真实准确,不虚假、不误导。

  (六)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信息,主动提示保质期临近商品。信息公示栏中要包括当地消费维权监督员、工商所责任区干部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七)对过期变质食品及时下柜,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及时予以召回。一旦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商并报告工商机关。

  (八)对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应予全额退款或者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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