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消〔2008〕14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建立万村放心店工程长效监管机制,省工商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放心示范店创建活动,切实加强放心示范店的监督管理,引导经营者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放心示范店创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心示范店(以下简称放心店)是指经营行为规范、经营条件较好、商品质量安全可靠并经规定程序评定为放心示范店称号的以经营食品为主的商店,包括农村、社区、景区、学校等区域的商店。
第三条 放心店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主动接受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可靠;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放心店的良好声誉。
第四条 消费者可以监督放心店的商品质量和服务,及时向工商机关反映问题和意见。
第五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职能,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积极指导经营者开展放心店创建,切实加强放心店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放心店实行星级评定、摘牌淘汰等动态管理机制,维护放心店安全、放心的品牌和形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评定程序
第七条 县级工商机关应当将放心店创建的具体条件和办法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