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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转补助。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根据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质量、效率等,按年人均成本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区按2∶3∶5的比例分担。同时,社区基本药物零加成按年人均1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按5∶5的比例分担。

  3、社区卫生人才培养补助。从2007年开始,市级财政对社区卫生人才培养进行资金补助。补助分三年进行,每年投入50万元。

  4、数字化社区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补助。市级财政一次性投入70万元,用于支持建立数字化社区服务管理平台。

  (二)区级政府负责协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新建或改造小区由市级规划、建设部门按照社区卫生机构建设标准预留业务用房。已建成的居民小区由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提供业务用房。

  (三)完善医疗保障支持政策。将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规定的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建立“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确保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个人自付费用比例低于二级和三级医院。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才技术支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技术支持机制。三至五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轮流到大中型医院进修学习不少于半年;大医院业务骨干轮流到社区义诊,城区二、三级医院技术人员在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前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累计一年。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为社区卫生机构培养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人才,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五)社区基本药物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区级政府(管委会)作为招标方,统一委托市级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并与中标公司签订协议,统一配送,统一价格,零差率销售,进行价格公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社区基本药物目录。

  (六)税费优惠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六、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要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将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成立以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街办、居委会要认真履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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