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组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填写专项治理自查表。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设立是否符合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规划,证照齐全,资质合规;二是经营活动有否超越信用业务范围经营,不正当竞争;信用服务活动备案登记时有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财会、统计报表信息情况等;三是有否违规采集或违规披露信用信息、不恰当使用信用信息对国家、企业、个人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四是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高级管理人员有否实行任职资格制度。五是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有否存在失误、过错或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和其它失信行为。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规范。
(三)集中治理阶段(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底)
按照省信用办的统一部署,各地突出重点,点面结合,从资质审查、市场准入、年检把关、案件查处、信用监管等方面入手,全面开展专项治理,严格规范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主体资格,严厉查处打击严重损害群众、企业利益的信用服务机构,有效净化市场秩序。省信用办将每年对专项治理开展情况组织一至两次的督查。
(四)建章立制阶段(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底)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积极运用行业监管手段,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加强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法规体系建设,将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五)检查总结阶段(2009年10月至12月底)
省信用办组织检查组,对全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总结、通报,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治理中好的做法与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作整改没有到位的,再用1至2个月时间(即2009年11月至12月底)责令进一步整改,并加强督查、督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完成,达到预期目标。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和其执业人员的资质材料,加强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服务跟踪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监督员制度,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机率。建立、完善信息抄告、共享制度,及时将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有关情况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把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关。对于法律规定应当提交前置审批许可的,必须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前置审批许可的有效期限一致。要根据专项治理调查摸底的情况,对已注册登记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重新审查。结合每年的企业年检工作,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与工商部门配合,进一步严格审查信用服务机构的主体资格和经营情况。对于企业信用不良的,暂缓通过年检,给予重点审查,发现问题的,待有关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通过年检。
(三)严厉查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要以经营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选择典型案例,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行为,震慑违法分子。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案件查处的协调配合,加强处罚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除经济处罚外,还要综合不同情况采取限制其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取消执业资格、清出信用服务市场、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提高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违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