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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城市开展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城市开展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民基〔2008〕109号)


各市民政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城市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通知》(民函[2007]319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 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重要意义
  社区志愿者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力量。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带动更多的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在社区逐步形成“有时间做志愿者,有能力奉献社会”的良好氛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的具体体现。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是指街道或社区组织对社区居民中有志于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进行登记、联系,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方便的制度。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对于动员各方参加社区志愿活动,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促进社区志愿者组织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全面推动社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 试点范围和主要任务
  各市确定1-2个区(市、县)开展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试点,待摸索经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
  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以区(市、县)为单位建立中国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区(市、县)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本辖区的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相关社区志愿组织应及时将社区志愿者的基本信息上报或上传到区(市、县)民政部门,促进社区志愿服务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应以区(市、县)为单位建立“中国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街道、社区及相关志愿者组织要充分利用该系统的查询、管理等功能,调节社区志愿服务的需求和供给,提高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管理水平。
  (二)以街道或社区为单位开展社区志愿者注册工作。凡在街道或社区层面成立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地方,可以依托社区志愿者组织开展注册工作;尚未成立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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