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草原权属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政发〔2008〕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草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畜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我省草原权属不清,难以实施有效法制管理,导致草原资源减少,草原植被退化,严重影响了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为保护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我省草原权属确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草原权属确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
草原法》,以加强草原法制管理为主线,以保护草原资源、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草原可持续利用为目标,明晰草原权属,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稳定草原资源总量,合理配置农业产业结构,促进辽宁生态省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尊重客观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原则。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因地制宜,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草原权属确定过程中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3.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以20世纪80年代草原资源普查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字为参考依据,与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相衔接,对改变草原性质,并且对生态环境已构成威胁的,要退还为草原;已纳入基本农田的,继续按照耕地管理。
4.坚持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草原权属确定工作要从比较容易、没有争议的地方入手,逐步深入地开展工作。对存在争议的,地方政府要积极协调解决。
5.坚持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对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经营者种草的,不应改变耕地性质,但对落实国家政策退耕还草的地块,要依法进行地类变更。
(三)总体目标。从2008年开始,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草原权属确定任务。草原权属确定工作要实现四至明确、权属明晰、责权分明、管理规范。
二、草原权属确定工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