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承担消防安全评价业务,出具相关报告或文书,对所出具报告或文书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所出具的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指导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初评工作,对消防安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四、工作实施
依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对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开展综合评价,确定单位类别。
(一)评价方法
1.单位自评。由单位根据消防安全工作实际进行初评。
2.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评价。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对单位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
3.中介机构评价。单位可直接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中介机构评价后,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不再重复评定。
(二)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评价结果不公正的,责成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中介机构重新评价。
(三)周期评价
分类评定实行周期评价制度,A类单位每3年评价1次,B类单位每2年评价1次,C类、D类单位每年评价1次。
(四)类别调整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参照相应类别实施管理:
1.年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按照D类管理;
2.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D类管理;
3.年内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凡原消防安全评价为A、B、C类的按照降一级类别管理;
4.单位火灾隐患在评定周期内整改合格的,恢复原评价类别管理。
(五)结果公示
分类分级评定结果报当地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作为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的分类分级工作实施方案,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督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以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确保分类分级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