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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把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引导、影响市内外舆论,全面提升许昌形象;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级新闻发布工作,主管全市范围内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 市级新闻发布会以“许昌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简称市级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市级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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