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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优化城镇供热的热源布局,严格控制分散小热源建设。重点推进大型的集中供热建设项目建设,合理确定供热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房;对暂不能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积极推广采用洁净能源供热。
  3.加强热源规划建设管理。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在规划阶段必须先明确热源和供热方式后方可开工建设。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及《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明确热源和供热方式的建设项目给予审批。凡未经审批、未确定热源和供热方式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4.城市供热工程建设,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投资建设,并可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在统一规范市场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等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改造和经营。
  (五)建立城镇低保户供热保障金制度,不断完善供热保障体系
  1.将城镇低保户供热保障金补贴纳入省、市、县(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专项资金的支持,多渠道筹集兰州市供热专项补贴资金。
  2.明确保障补贴范围。把低保户冬季生活采暖费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实行社会保障补贴制度。根据省、市、县(区)财政收入,按照量力而行、量入而出的原则,逐步扩大城镇困难群体补贴范围。
  3.加强对供热保障补贴资金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城市供热保障补贴资金财务制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加强供热市场监管,逐步实行供热特许经营制度
  1.整顿规范供热市场。建立以单位经营能力及承担社会责任能力为依据的准入、退出机制。凡供热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单台供热锅炉容量在10吨/小时以下的供热单位,在其经营项目按供热规划进行并网改造后仍达不到条件的,应逐步退出供热市场。对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较差的供热单位,采取政府接管或退出供热市场。
  2.严格新建、改建项目的实施和经营权的管理。按照《兰州市城市供热规划》,在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价格监管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投资者,参与热源厂、供热管网的建设和经营。同时,依据《兰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兰州市供热行业特许经营实施细则》进行管理。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应当使用市供热办统一监制的供用热合同文本。
  3.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城镇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管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供热价格,并按热价和燃料价格联动机制进行调整。在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依法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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