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合市科技局对建设完成的实验室的验收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承担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发展计划、目标和管理细则。
(二)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和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配合市科技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工作。
(五)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和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编制《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
第九条 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创能力的科研机构均可独立申报实验室建设。
鼓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其他科研机构和市外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不搞重复建设,不受理与已建实验室重复或类似的建设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科研基础。所申报领域在省内外有一定优势和特色,具备承担国家、省和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3年承担过一定数量的省、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内外较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过一定数量的论文,并有科研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二)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团队。有一支规模适度、学术水平较高、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
1.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的优秀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年富力强,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民主的学术作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2.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正高职称科技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50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3.固定或主要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并有必要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5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