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检测机构与其所检测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合同(或委托书)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委托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样品的管理,实行盲样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竣(交)工质量检测
第四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由质监机构组织进行。必要时质监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受质监机构委托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任务时,不得将检测任务再委托给其它检测机构。
第四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质监机构的委托,与承担本项目竣(交)工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分别签订检测合同,并报送主管质监机构。收费标准应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06]177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的检测,其频率须符合鉴定的要求。中间交工检测实行月报制,受委托的检测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中间交工检测结果报主管质监机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纠正、查处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九条 质监机构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工地试验室是否按规定建立,是否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是否在《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确认的项目参数内出具试验检测报告,有无超范围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