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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软基沉降观测和桥、隧施工监控及桥梁荷载试验等现场专项检测,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前编制详细的检测方案。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对检测方案进行论证,并经设计单位认可、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批准后的检测方案、检测计划等有关资料应在检测前及时报送主管质监机构。

  第三十四条 桥梁荷载试验等报告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有明确的结论。报告完成后,应及时报主管质监机构。

  第三十五条 现场专项检测实行月报制度。承担软基沉降观测、桥梁施工监控、桩基检测等现场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向质监机构、项目业主报送现场专项检测情况月报告。

  软基处理沉降观测报告应对当前各观测路段沉降(或位移)是否稳定有明确的结论,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

  桥梁施工监控报告应对当前监控成果、施工状况有明确的结论,对下一阶段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结果有重大异常或经检测结果分析工程可能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质监机构和项目业主。

第五章 外委试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委试验应就近委托给具有《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特殊情况应经业主同意后并报主管质监机构批准。其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及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外委试验应填写委托协议书(格式同附件3),明确试样名称、用途、批量、试验内容、技术要求、时间要求及其它需要明确的有关要求等。

  第三十九条 外委试验不得由施工班组(或工区)出面委托。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钢铰线、锚具、支座、水泥、沥青等重要材料或产品的外委试验,应当在监理的见证下取(送)样。取(送)样人、见证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条 同一公路水运工程标段中的同一检测内容,检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试验检测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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