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监理独立抽检试验应由监理工地试验室人员自行完成,不得指派承包人的检测人员进行取样、制作试件、送样或进行试验检测操作。
第二十七条 监理抽检试验应在合理的时间段内进行。因监理抽检试验滞后而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地试验室与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结果出现允许误差以外的差异时,一般以监理工地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双方有争议时,可委托质监机构进行仲裁。
第四章 现场专项检测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现场专项检测包括软基处理检测、软基处理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隧施工监测、桥梁荷载试验、路基路面自动化检测等应用无损或半破损试验检测方法进行现场质量检测与评价的试验检测项目。
第三十条 50万元以上的现场专项检测一般应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确定检测机构;检测任务小的也可由项目业主进行委托,不得由施工单位出面委托。《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监督检测项目由主管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现场专项检测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执行。省、市质监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现场专项检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详见附件3)后报主管质监机构备案,评标报告和决标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主管质监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承担现场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等级证书》;
(二)具有《现场专项检测管理手册》(详见附件4),信用评价良好;
(三)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且认证参数中包含拟承担的试验检测项目,采用的检测标准规范、规程符合要求。
第三十二条 现场专项检测项目负责人必须得到该单位法人的书面授权,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与相关部门的技术考核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