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业主在编制施工或监理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试验检测人员的数量等。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在施工准备阶段由母体检测机构授权后建立,并在工程实质性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申请技术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详见附件1),其试验检测资料可作为质量评定及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不得进行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第十九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接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时,委托单位与检测机构应签订委托协议书(详见附件2),明确工作职责及质量责任,被委托单位应对检测结果负责。委托合同应报送项目业主、质监机构。
第二十条 母体检测机构对其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应加强管理,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母体检测机构、监理、业主、质监机构的日常检查情况应在《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中记录在案。工程交工检测前,由业主汇总后报主管质监机构,作为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参考。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在《等级证书》核定的项目参数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并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实行留样制度及样品保存制度。对于沥青等原材料、芯样等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不得随意废弃。
第二十四条 对于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及抽样试验等重要的施工自检试验,应当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监理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二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试验检测的台帐,并应保存完整的试验检测报告(含外委试验)及试验检测原始记录。
试验检测台帐包括原材料进场检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样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外委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和试验检测报告汇总等台帐。